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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infrastructure Capital and fina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Franchise busines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busines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inal defense and agency Marriage and family business Labor and personnel business

业务介绍


  PPP(公私合营):政府通过与民营企业建立伙伴关系来建设和经营项目或提供服务。其中特许经营是吸引民间资本的重要手段(政府授予民营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提供某项公共产品进行经营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LBO(租赁-建设-经营):民营企业被授予一个长期合同,利用自己的资金扩展并经营现有的基础设施。它可根据合同条款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同时必须向政府缴纳租金,其优点在于可避免国有基础设施完全被私人拥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BBO(购买-建设-经营):现有基础设施被出售给那些有能力改造和扩建这些基础设施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特许权下永久性地经营这些基础设施。

  WA(外围建设):民营企业投资兴建现有公共设施的一些附属设施,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整个基础设施。

  BTO(建设-转让-经营):民营企业负责建设,然后所有权转移给政府部门,经营上以长期合约形式外包给发展商。

  BOT(建设-经营-转让):民营企业负责建设,并在特定的经营期限内,有权向用户收取费用,期限结束,所有权转让给有关政府部门。

  BOO(建设-拥有-经营):民营企业在永久特许权下负责建设,拥有产权并负责经营,但必须接受政府在定价和运营方面的限制。

  BT(建设-转让):政府提供优惠条件给民营企业建设项目,要求其无偿建设一些公共基础设施;或者民营企业建成项目后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政府,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以租金形式还款,或以财政预算资金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合同款。

  BTL(建设-转让-租赁):民营企业项目负责建设,建成后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在特许期内,特许权人将项目出租给政府使用,租期满后政府完全取得项目。

  TOT(转让--经营--转让):政府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转让给民营企业进行运营与维护,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O&M(运营和维护的合同承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将设施的经营与维护交给民营企业完成,企业承担经营与维护的全部责任。